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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劳动人事部颁发《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来源:妇幼健康司 | 作者:南宁妇产儿童医院 | 发布时间: 2021-06-30 | 1440 次浏览 | 分享到:

卫妇字[1986]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七个计划单列市卫生局,编制委员会:

为了加强和完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编制管理,促进我国妇幼保健事业的发展,现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妇幼行政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分管妇幼保健工作,以加强对妇幼保健工作的领导。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规格原则上与同级卫生防疫机构相等。各级领导对妇幼保健工作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三、妇幼保健专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妇幼保健机构人员有多余时,应及时调出。人员编制缺额和自然减员的补充,由当地编制主管部门具体审核同意,从现有卫生技术人员及大、中专毕业生中解决。对不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予以培训或调整。



附件: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卫生部劳动人事部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二日